威海市统计局解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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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威海新闻综合广播正在直播的《“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我是主持人王笛。每周的节目中,我们会邀请机关普法人员做客直播间,紧扣社会热点,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政策法规进行权威解读,帮您擦亮双眼,明辨是非、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首播时间是每周一下午三点到三点半,重播是每周五晚五点半到六点,欢迎大家关注收听。除了音频直播之外,我们还增加了视频直播,大家可以打开“快手”,搜索“听见威海”点击“关注”,进入到直播间当中,把你的问题以简单字幕的方式与我们互动交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其目的是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推进统计改革,不断提升统计法治化水平,全面树立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权威。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五经普”)是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新时期的一次经济“大体检”,对于摸清我国经济家底,优化产业结构,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更好发挥统计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就如何依法保障五经普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天,我们请到了威海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昌刚,共同来和大家普及这方面知识。刘局长您好!欢迎做客节目,请和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刘昌刚: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参加本次《“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节目。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新时代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统计系统党员干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过程中,要做到深学精学悟精髓,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中,始终坚持学以致用,以学促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效能,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努力争创佳绩。今天我们将围绕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内容与广大听众朋友们进行互动和交流,由于水平有限,不当之处,也请广大朋友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和提高,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建设“精致城市·幸福威海”提供有力的统计服务保障。 主持人:刚才我们说到了,我们今天关注的焦点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刘局长,您能不能先就条例内容做一个总体介绍,先让大家有一个宏观的了解。 刘局长:好的。为科学有效的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9月5日公布实施,并于2018年8月进行修订,全文共八章。内容涵盖经济普查目的,普查时间,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普查的组织实施等内容,是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统计行政法规。 主持人:刚才,刘局长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先跟大家进行了大体介绍。那么请问下,条例中所说的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包含哪些呢? 刘昌刚:经济普查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主持人:刚才,刘局长就经济普查的范围、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那我们是如何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呢? 刘昌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2018年,那么第五次经济普查就是2023年。普查年度各级要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家层面上,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统计机构,但各有关部门应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来说: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主持人:刚才,刘局长就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介绍。对于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刘昌刚:按照规定,我们会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给与一定的劳动报酬,当然我们对“两员”地业务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我们还要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开展经济普查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持证上岗。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按《条例》要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所以,在正式普查过程中,还希望普查对象能积极配合我们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顺利完成填报工作。 主持人:刚才,刘局长对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哪些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介绍。经济普查普查主要分为哪几个阶段呢? 刘昌刚: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查阶段。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单位调查变主要是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根据清查结果各普查对象要填报与经营情况有关的相应报表。 主持人:那么您能具体介绍下,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吗? 刘昌刚: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主持人:刚才,刘局长就经济普查普查主要分为哪几个阶段进行了详细介绍。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以及调查对象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刘昌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主持人:刘局长,我们有个疑问,普查数据是如何上报,并进行数据质量管控的? 刘昌刚: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审核、验收标准和程序。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通俗讲,普查员手持移动端设备入户,根据现场调取资料,采用一问一答的而形式,录入普查对象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初步审核、上报。上报的同时各级普查机构能看到相关数据,但要进行逐级审核。报表上报过程中,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同时,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报表上报结束后,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主持人:刚刚听了刘局长的介绍,对于普查中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有了一定了解,那么想请您介绍下,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情况。 刘昌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主持人:刚才,刘局长给我们介绍了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情况,条例中对表彰和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么? 刘昌刚:好的,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根据《统计法》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主持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统计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统计工作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威海市统计局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调查对象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统计能力,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积极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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